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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继承的相关办法

2012-02-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自然人在我国可以成为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主体。鉴于商标专用权是法定民事权利的一种,就同样存在着由于权利人死亡而发生权利继承的情况。对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作了一般规定: “ 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商标权注册及移转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继承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证明文件一般包括:原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死亡证明;继受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原权利人的法定继承关系证明;原权利人生前立有遗嘱的,提交遗嘱文本;继承人之间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提交协议文本;遗产分割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提交公证文书;因注册商标专用权继承发生争议而诉讼的,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 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

注册商标的转让

( 1 ) 转让人如果在同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了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转让时应一并转让,不能单独转让其中某一个。

( 2 ) 转让人应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全部转让,不允许将注册商标指定保护的商品进行部分转让。

( 3 ) 转让人如果正在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期限内,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方可转让给第三者。

办理商标转让需要的手续

办理注册商标转让需提交以下手续:

( 1 ) 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

( 2 ) 缴纳转让规费;

( 3 ) 有关证明文件;

( 4 ) 经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须附送委托书。

商标使用许可

按《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将商标许可合同在规定时限内报商标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