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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的概念及其相关的内容(下)

2012-02-07


五、商标局对商标转让审查的现状

由于近几年来,经常出现一些严重地非法盗转他人商标现象,某些不法之徒伙同某些熟知商标转让程序的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伪造证件、私刻公章,假冒商标所有人的名义,盗转他人商标或者一些已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商标。这种转让行为是属于商标的“非法转让”,从法律上来说其商标转让行为是无效的。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商标局在2005年9月后对商标转让申请的审查程序中新增了一些更为严格审查内容,主要有:

1、向转让双方同时发出“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无法邮递通知的,公告送达。

2、将商标转让申请书上转让人使用的印章或签字,与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使用的印章或签字进行核对。

对印章明显不符的,要求转让人必须说明印章变更情况,提供印章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提供转让人的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章戳)和转让双方申请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对签字明显不符的,要求转让人必须说明情况,提供转让人的有效证件(签字)和转让双方申请人签订的转让协议,或者提交经过当地公证机构合法公证的转让人自愿转让该商标的意愿书原件。

对印章或签字明显不符的向申请人发出《转让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不含往返邮程)按有关要求补正,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商标局将视为申请人放弃补正,驳回其转让申请。

3、审查中对商标转让的真实性有合理怀疑的,会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经过公证的转让协议或转让人同意转让的声明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以确保商标转让的真实可靠。

六、商标转让的政策

申请人如对商标局的转让决定不服的,不再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将商标局针对转让申请的行政行为直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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