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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处置闲置商标的几点建议

2012-02-03


1.对于虽不使用,但尚在有效期内或经续展注册后仍在有效期内的商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充分发挥市场管理者对企业情况了解、对商标信息掌握较多的优势,为企业牵线搭桥,使不被使用的商标重新找到婆家,盘活企业商标资产,让“死”商标“活”起来。

2.对于商标已过有效期,企业也未办理续展注册手续的商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能擅自行事。根据我国《商标法》“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之规定,企业未办理续展注册手续的商标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予以注销,企业对该商标不再享有专用权,企业也无权对该商标行使处置权。对于这类商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宜直接为其牵线搭桥。这类“死”商标只有通过商标注册管理机关、依据《商标法》才能使它“活”起来。

3.企业因破产、停业、转制而被注销后,按照《民法通则》即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企业有关的包括名称权、财产权等在内的相关权利不复存在。同理,知识产权也因主体的消亡而应进入公有领域。作为知识产权之一的商标权也不应继续存在,所以,企业注销后,其注销前未处分的商标权即应视为消亡。对于这类企业注销后的商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不能再组织企业间的转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