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25
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
2、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必须先于被争议人之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
3、申请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超过此时间提出的争议不予受理。
4、被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与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相同或近似,而且两者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5、争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注册商标撤销的事由(即《商标法》第27条第1款所规定的理由),也不得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和理由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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