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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申请日确定商标是否在先使用

2011-11-24


商标法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何种情形构成不正当手段?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只要能证明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予以抢注,即可认定其采用了不正当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表示,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现有”需要一个判断相对时间点。由于目前商标注册审查时间较长,审查过程中在先权利也可能发生变化。因此意见提出判断是否损害在先权利,原则上应当以商标申请日为准。如果在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在先权利已不存在,则权利冲突的障碍已经消除,故不因之前存在在先权利而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

该负责人介绍说,意见明确指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只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先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而不能扩大到不相类似商品。